领导发话:十一要不加班,要不辞职?怎么选?

2019年的十一国庆节马上就要到了,这是祖国诞生70周年的日子,十一祝福是不是都是在你脑海中一一呈现出来呢,什么普天同庆、繁荣昌盛、国泰民安……,不过,让我们更嗨皮的应该是十一假期,想一想,有七天呢,小伙伴是不是格外地兴奋呢。想想这几天即使忙点、累点,加点班也是没有关系的呢,至少,我们有十一法定七天假日等着我们呢。但是,但是,如果这个时候突然被通知国庆七天假取消,加班,你怎么想呢?小编一想到这个心就一阵刺痛,各种不开心。可是在某教育培训行业工作的小徐就接到这样的通知。领导直接发话:“要不加班、要不辞职?”,而且加班是义务的,没有三倍工资,没有加班费,小徐内心格外纠结,来这家公司已经三个多月了,还没有转正,这会不会领导故意为难她?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既不符合法定情形,又不具有充分合理性,只有经与员工协商后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并且依法提供加班待遇。如劳动者有正当理由拒绝加班的,不能作为违纪处理法定情形是指以下四种情况: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由于突发情况等,如员工拒绝加班将对生产经营造成损失的,也不能拒绝延长工作时间。譬如,由于临时发生堵车等情况,造成公交车晚点的,即使过了下班时间,司机和售票员也不能扔下乘客和车辆不管,这时延长工作时间就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员工一般不得拒绝。

  同时,伙瓣课堂提醒小徐,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倍;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倍;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倍。证明加班时间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审批单、加班通知、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加班时所做工作形成的书面文字记录、电子邮件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小徐所在行业是属于教育培训行业,个别培训行业可能存在周末不休息的情况,例如一些课外辅导班,学生们就只能在周末和国庆期间去参加培训学习,这个时候这个培训机构的老师和工作人员可能就是无法休息的,所以这种情况于情于理应该是说的过去的,对于加班费现在很多小公司应该都是没有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来执行的。

伙瓣课堂小编从人力资源的角度帮小徐来做这样的分析,首先,小徐对于自己的这份工作是否喜欢、是否热爱。对于一份自己不喜欢的工作,任何的付出都会增加自己的反感和烦躁情绪。其次,小徐在进公司的时候,公司的人力资源部应该会告诉小徐公司的休假制度。培训行业应该是周末轮休或者倒休等情况,如果小徐就是接受不了这个行业的普遍制度,这个时候就要考虑是否离职换一个行业。最后,小徐还没有转正,还在试用期,这会不会是上司故意为难小徐的一种方式,因为不看好小徐,想要她主动提出离职。

伙瓣课堂小编建议小徐从更高的角度去思考目前面临的问题,而不是只是纠结是加班还是辞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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